北京湃蒲澜泰克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湃蒲澜泰克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盛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704财保477号
申请人北京湃蒲澜泰克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盛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湃蒲澜泰克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湃蒲澜泰克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北京湃蒲澜泰克管道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闽军
法官助理 郝 琳 书 记 员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