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口百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65号
申请人: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87931931L,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陵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呈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云松,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华,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百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347598072Q,住所地河北省***市桥**站前东大街**河北国控北方硅谷高科新城**楼。
法定代表人:杨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百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百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申请人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百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邓 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佳鑫
书 记 员  于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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