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2183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口百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2183号
原告: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87931931L,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陵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呈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云松,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华,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347598072Q,住所地河北省***市桥东区站前东大街28号河北国控北方硅谷高科新城16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嘉。
原告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邓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佳鑫
书 记 员  于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