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武冈巨匠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1129号
原告: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87931931L,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陵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呈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华,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巨匠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MA4QE8XJ19,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庆丰东路庆丰地段1栋。
法定代表人:毛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冈巨匠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63元,由原告江苏奥尔特广告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陆文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孙腾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