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2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远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中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站市场(烟台市芝罘屯路12-606室)。
法定代表人:邹赟,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赟,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远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中银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中银电子有限公司的存款31525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