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24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远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0号。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中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站市场(烟台市芝罘屯路12-606室)。
法定代表人:邹赟,总经理。
被执行人:邹赟,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威远图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中银电子有限公司、邹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的355071.27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中银电子有限公司、邹赟银行存款355071.2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