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312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文正,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
被执行人广西昇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定江镇宝路西大茅坪。
法定代表人申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文正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7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昇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313元,本院于次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昇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执行款20363元汇入本院,扣除50元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2031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文正申请的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广西昇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723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竹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