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昇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昇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03执1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昇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北路**山水凤凰城**国税交行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595144328H。

法定代表人:申胜利,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防城区江山半岛环岛东路旁江山半岛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会信用代码:91450603576827107U。

法定代表人:赵哲祾,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昇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桂060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昇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请求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电梯安装费241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另计);二、请求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请求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027元、申请执行费35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昇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市渭博投资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一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的(2020)桂0603执12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树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邓锡宁

书记员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