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晓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晓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盘山巨鹏有限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976号
原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执行董事。
被告:盘山**有限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街道龙祥社区绵江路**。
法定代表人:庞金琳,经理。
原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盘山**有限广播电视网络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9元,减半收取计2,634.5元,由原告****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葱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蒲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