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榆林陕煤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02民初1102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陕西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榆林陕煤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康美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榆林陕煤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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