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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莱州市路通装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实仓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83民初3377-1号
申请人莱州市路通装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实仓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路通装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实仓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3253XXXXXXX;兴业银行,账号:32151010010XXXXXXX),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4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市路通装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实仓廪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3253XXXXXXX;兴业银行,账号:32151010010XXXXXXX),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路通装运有限责任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书记员  李杪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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