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25民初2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华瑞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华瑞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华瑞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贵州华瑞卓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家河
人民陪审员 傅延康
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
法官 助理 马达原
书 记 员 季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