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中城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021财保1号之一
被申请人新疆中城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复议申请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黄山蓝田天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股权。本院作出了(2021)皖10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黄山蓝田天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股权。复议申请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2021)皖10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黄山蓝田天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股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3月2日前已将其持有的黄山蓝田天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并经黄山蓝田天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且受让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发布了公告。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申请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黄山蓝田天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程序己在诉前保全前全部完成。鉴于此,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复议申请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称:1、申请人持有黄山蓝田天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因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多方因素影响,黄山蓝田天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份至今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经黄山徽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39.69万元,累计亏损已达771.69万元,其中申请人按持股比例应承担586.48万元亏损,有《审计报告》、《亏损弥补协议》为证;2、2021年1月7日,经黄山蓝田天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申请人将其持有的黄山蓝田天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转让给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4%股权、中城金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16%股权转让给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与受让方于2021年2月20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歙县财政局代表歙县人民政府对本次股权转让进行了确认,有《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为证;3、2021年3月2日,受让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旺盛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确认收购黄山蓝田天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综上所述,黄山蓝田天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处于非持续经营、严重亏损状态,申请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己无价值,且在新疆中城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公司股权转让相关程序己全部完成,基于上述事实,特申请歙县人民法院解除对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黄山蓝田天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股权的冻结。
一、撤销本院(2021)皖10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 二、解除对复议申请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黄山蓝田天香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股权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毕向荣
书记员  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