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民初1332号之一
原告:合肥鸿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三栋GF区4层438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P7GQ7P。
法定代表人:王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安徽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安徽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九梓天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吴圩镇政府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RMUET3A。
法定代表人:方庆荣,董事长。
被告: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3号楼9层10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B0C。
法定代表人:沈兴红,董事长。
被告:沈启燕,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合肥鸿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九梓天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沈启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鸿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沈启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鸿烨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沈启燕的起诉。
审 判 长 石 明
人民陪审员 李秀菊
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奚福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