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定远县吴圩镇人民政府、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28号
申请人:定远县吴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吴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937E.
法定代表人:胡本志,镇长。
被申请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3号楼9层10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B0CY2F。
法定代表人:沈兴红,经理。
申请人定远县吴圩镇人民政府与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