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广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湖南广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申请执行人湖南广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广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湖南广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山县人民法院(2012)山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12)山
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唐志红
执行员 汪东升
执行员 刘永红
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汪耀华
校对责任人:唐志红打印责任人:汪耀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