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广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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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2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广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湖南广阔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山县人民法院(2012)山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12)山
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唐志红

执行员  汪东升

执行员  刘永红
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汪耀华
校对责任人:唐志红打印责任人:汪耀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