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3934号
原告***,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
被告河南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新成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崤槐大道8号。
原告***与被告***、河南银河新能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10元,减半收取290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范国宏
审判员 葛 丽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