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2516号
原告:**1,男,201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法定代理人:**2,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寿光市大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光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1与被告寿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寿光市大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无法就原告的损失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后续治疗费等事项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正在鉴定程序中,鉴于本案案情,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