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浩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91民初218号
原告:江苏浩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108号至善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卉,江苏靖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浩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苏浩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勘察费伍万壹仟陆佰元整(¥51600)。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垫挖掘机费用伍仟元整(¥5000)。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5日被告与原告浩源勘察订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第四条4.2.1约定:本工程勘察费包干总价51600元(伍万壹仟陆佰元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7天内,勘察人提交经税务部门认可的全额税务发票后,由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90%,计46440元;勘察费的10%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金金额计5160元;待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付清勘察费的10%,计5160元即勘察费全部付清。5月11日,被告派员进场作业,发现现场不完全具备作业条件,依据合同第五条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并承担其费用。在与被告方现场人员安蒙蒙沟通后迖成由浩源勘察先垫付平整场地的挖掘机费用伍千元,垫付费用与勘察费用一并支付。6月3日,被告浩源勘察将勘察成果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方的工程负责人的**,**提供发票中需要填写的被告公司信息及公司的收件地址等,随后原告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的本工程的勘察费发票,且被告已经收到。此后,原告联系被告公司**要求支付勘察费用,**表示正在公司内部走申请款项的流程,但是至今没有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向贵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浩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依据的系其与被告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向由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仲裁。且被告江西双胞胎投资有限公司在首次开庭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同意发生争议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应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浩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5元,退回原告江苏浩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