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连云港浩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江苏明和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706民初7634号
原告:连云港浩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君宸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农产品加工区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浩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公司)与*****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和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浩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勘察费用1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连云港市浦南镇)、合同价格等条款,然在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告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至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明和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工程资料接收单等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9日,明和公司(发包人)与浩源公司(勘察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约定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明和公司1#、2#厂房、综合楼详勘任务。工程建设地点连云港市浦南镇;工程规模、特征:14000平方米;承接方式:费用包干;预计勘察工作量:约39个勘察孔。勘察人员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一式肆份。本工程的勘察工作从设备进场15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合同额为19000元,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付款9000元(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10000元整。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还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工程勘察,并于2016年11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明和公司1#、2#厂房、综合楼报告肆份,被告公司员工***在工程资料接收单上的接收人处签名,但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勘察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原告已为被告1#、2#厂房和综合楼进行了详勘且将勘察报告交付被告,被告应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勘察费用19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和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浩源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勘察费19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075元(原告已预交),由*****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沈笑
书记员张冉
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诉费预交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44×××94
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