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宏洋建安有限公司

献县忠国建材租赁销售处与大同市宏洋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479号

原告:献县忠国建材租赁销售处,住所地献县郭庄镇霍庄。

经营者:罗向忠,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刘培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宏洋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同云路东侧和平商贸城**商场。

法定代表人:徐大顺。

原告献县忠国建材租赁销售处与被告大同市宏洋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献县忠国建材租赁销售处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及租赁物赔偿等欠款10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上述发生的律师费用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被告租用原告的建筑器材用于大同市的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合同,截止到2018年11月8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租金及赔偿共计105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不予给付,原告故诉至法院。

大同市宏洋建安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大同市宏洋建安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是依据原告提交的《建筑施工器材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如发生合同及经济纠纷时,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甲方献县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由献县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大同市宏洋建安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同市宏洋建安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保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