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21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中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佐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青海甬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中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甬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甬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3789513.32元,并承担执行本案的执行费4165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海中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甬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青海中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121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多杰才让
审判员张青超
审判员高建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良
书记员权孝芳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