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玉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某某与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民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玉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养路总段东。
法定代表人:**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举,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秘书,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公务员,现住绥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厂长,住绥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
上诉人哈尔滨玉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玉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5500.00元诉讼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