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民终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林业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冈县煜兴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青冈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宁,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礴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冈县煜兴盛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兴盛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礴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煜兴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宁、**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5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