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202执1459号
申请执行人绥化市礡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泽玉。地址:绥化市东风街***号。
被执行人黑龙江泰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宗军。地址:绥化市北林区北辰街*号。
申请执行人绥化市礡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泰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8)黑1202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56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56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黑龙江泰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兆学
审判员 范忠林
审判员 关宏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任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