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与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2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敏,该单位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林区**风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泽玉,该单位经理。

上诉人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礴远锅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向当事人双方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月16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礴远锅炉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泽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开庭时间超过二十分钟后,夏凤君、傅尊余到庭,自称是绿色物流公司员工,并提出因委托的律师生病要求延期开庭。但绿色物流公司并未向本院递交委托律师出庭诉讼的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夏凤君、傅尊余亦未向本院递交委托律师的代理手续以及律师生病的相关证据,因此绿色物流公司提出的延期开庭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延期开庭审理的规定。本院认定绿色物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993.00元,减半收取19496.50元,由上诉人绥化绿色物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苑淑华

审判员  孟庆波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