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02民初579号
原告: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艳玲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55303296H
被告:***,男,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肇州县。
被告:乔淑贤,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肇州县。
原告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淑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淑贤已经自行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绥化市礴远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凤举
审 判 员  王海虹
人民陪审员  万千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酌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