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6210号
原告: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集街道三元**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E9A3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科技大厦)31号7层31-6-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8EP2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林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更章门巴民族乡白玛店村、久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02MA6TF719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9487230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市顺义区。
原告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林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决被告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林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垫付建设款项4240694.68元及利息1139050.5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15日,之后的利息以4240694.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共计5379745.26元;2.请求判决被告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林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其他垫付资金181711元、材料尾款321900元、维修款38700元,共计542311元;3.请求判决被告***(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林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本金4783005.68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市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现代农业扶贫产业园温室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为本项目垫付资金,但垫付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被告承诺在2019年6月15日前偿还原告垫付的全部资金,合同同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原告垫付资金500万元且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因被告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2020年9月7日,被告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西藏林芝(***)农业园区温室建设利息协议》约定自2019年6月16日以500万元为基数年息8.5%计算利息、《西藏林芝(***)农业园区温室建设资金协议》确认被告应偿还原告其他垫付资金181711元、《***(北京)供应链应收款项协议》两份分别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维修工程款38700元、材料尾款321900元,上述四份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均为2020年9月30日,且均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被告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还款,2021年10月15日被告***(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最晚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全部款项,且被告***(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款项4783005.68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作为被告林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意被告林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的共同还款人。目前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林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还款,被告***(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纠纷解决办法”约定“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方四格(北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街××号,故本案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