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1950号
原告:***,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女婿),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三元**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E9A3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兴隆路8号30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CE9A324。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