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民终4410号
上诉人浙江三门天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天源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东港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8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源市政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源市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三门天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浙江三门天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国悦
审判员 吴节祥
审判员 阎亚春
书记员 卢秧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