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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4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执行人:浙江东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254100175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565号泰富广场B座1601室。
法定代表人:唐锦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东港建设有限公司已由本院受理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12执4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崔志勇
审判员许卓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戴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