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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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205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甬杭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东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甬杭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港建设有限公司[(2022)浙0205民初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东港建设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宁波甬杭钢铁有限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执1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 员** 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 记 员 徐 宇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