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港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美佳苗木场、浙江东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3执200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美佳苗木场,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3MA2AH5110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东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565号泰富广场B座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25410017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奉化美佳苗木场为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203民初74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00000元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收益,但因未符合提取条件而暂不能提取。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收益暂不能提取,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03执20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毛建军 审判员**炯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