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恢2265号
申请执行大连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田,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云昌,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钢福,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义务,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留德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初11896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终32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石 铁
审判员 郭 皓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