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

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与西安博耐特锅炉点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雁执字第00544-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束曾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博耐特锅炉点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东路南侧汇鑫IBC第一幢2单元19层219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与西安博耐特锅炉点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博耐特锅炉点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将14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还有107862元未受偿,双方达成和解,内容如下:一、西安博耐特锅炉点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将剩余案款107862元在2015年2月底全部支付给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二、剩余案款给清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雁执字第00544号案执行终结。
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