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民初9853号之一
原告: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束增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克荣,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航天神洁(宁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宁夏银川市灵武市临河镇综合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神洁(宁夏)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慧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维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