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

航天神洁(宁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与航天神洁(宁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辖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天神洁(宁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临河镇综合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束增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克荣,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航天神洁(宁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万和测控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9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航天神洁(宁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在证据材料中明确承认并列举了与上诉人的7次买卖交易,但仅提供了5份合同证据,隐瞒了另外2份合同。其中1份是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高能点火器采购合同”(金额13500元),另1份是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工业危险废弃物等离子熔融固化处理系统控制系统优化设计开发合同”(金额250000元)。其实这两份合同都是存在的,而且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时要在甲方(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两份合同附后供法院判定。2、2016年8月16日签订的“工业危险废弃物等离子熔融固化处理系统控制系统优化设计开发合同”(金额250000元),上诉人已支付250000元,但被上诉人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义务。上诉人多次与其沟通,但被上诉人均未予答复。上诉人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甲方(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合同违约诉讼。综上,因被上诉人隐瞒双方合同签订和履行实际情况,导致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夏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据七份合同起诉,但只提交了五份合同,审理中,上诉人提交了另两份合同,且被上诉人认可该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因上诉人提交的两份合同均约定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在宁夏灵武市,故对该两份合同产生的纠纷,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不加区别地认定其对涉案合同都有管辖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1民初985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一审法院重新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端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