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382民初7691号
原告:乐清市金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木山后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岚县。
原告乐清市金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有业务往来。2015年2月1日,被告出具欠据,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万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清市金迈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施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