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古花食用菌股份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9执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龙园路银杉豪庭6号楼1-2-4号。
法定代表人程桥,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古花食用菌股份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古花乡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建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古花食用菌股份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8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经合议庭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申请人出售给被执行人而被执行人并未支付足额价款的谷轮全封闭风冷机(谷轮8P)共8套作价117952元(单价14744元,为当时购买价)、库体冷量蒸发冷风机(DL-80)共8台作价31200元(单价3900元,为当时购买价)以物抵债给重庆市建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抵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潘远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