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开商初字第4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付清所欠原告的全部款项,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正远粉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鹏
书记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