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613××××X3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7105.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