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西河镇二房村余家河滩。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炭素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上诉人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1)甘011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21)甘011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