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957号
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西河镇二方村余家河滩。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炭素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县。
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多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信
人民陪审员 杨京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君
书 记 员 石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