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民初2559号
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炭素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0710375560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舞阳新宽厚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湖滨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06575279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新宽厚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舞阳新宽厚钢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舞阳新宽厚钢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舞阳新宽厚钢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72元,减半收取9836元,由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