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11民初17号之一
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炭素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海恩动力锂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高新区亚迪大道东段(陕西海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海恩动力锂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