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财保84号
申请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炭素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0375560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铸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辛店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Q9B582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0064.78元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30064.78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 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