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111民初2555号
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二房村余家河滩。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炭素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厂区维修的投标保证金6,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厂区维修及零星维修工程合同外增加工程(东口调节池塌陷地面抢修)的费用158,633.9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FD-GC2019-023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厂区围墙大修及零星维修工程,为承建此工程,原告前期参与招标并支付了投标保证金6,000元,约定工程完工后退还。另因东口调节池地面塌陷,原告应被告要求对东口调节池塌陷进行抢修,花费158,633.97元,东口调节池塌陷地面抢修并非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内容,是另增加工程。2019年该增加工程完工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进行工程决算,但从2020年6月份至今被告一直百般搪塞,拒不履行,对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的退还厂区维修的投标保证金6,000元的条件不成就;2.被告要求核对双方的往来项目;3.原告诉请的厂区维修及零星维修工程合同外增加工程(东口调节池塌陷地面抢修)的费用158,633.97元证据不足,应依法驳回。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是单方证据,我方均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0日,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了厂区围墙大修及零星维修工程投标保证金6,000元,2019年5月24日,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定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双方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厂区围墙大修及零星维修工程”。2019年11月4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9年11月26日,原告就追索该项目的工程款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4,000元(已暂扣10%质保金46,000元),后进入执行程序,被告已将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退还质保金46,000元。原告主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厂地东口调节池地面塌陷,其应被告要求进行抢修,该部分为合同外增加的工程,共花费158,633.37元,故诉请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被告否认案涉工程的存在,原告坚持申请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评估。甘肃琅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鉴定后作出甘琅工咨鉴字【2022】第0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分别依据签证工程量说明及001号工程证单和示意图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甘肃琅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针意见二作出了修正,对其异议作出了答复,并依据工程证单001形成了第三种意见,同时表明证据资料相互矛盾,故作出不同鉴定意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交易明细回单、交工验收证书、甘琅工咨鉴字【2022】第0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异议答复等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原被告的庭审**,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所交纳的厂区围墙大修及零星维修工程投标保证金6,000元被告是否应当退还的问题;二、原告所诉的合同外增加工程是否实际存在的问题。
关于6,000元投标保证金是否应当退还的问题。2019年11月4日,厂区围墙大修及零星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案涉工程款及质保金被告均向原告支付和退还。原被告认可投标保证金6,000元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转为履约保证金,现双方合同内容及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已交纳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故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6,000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质保期内屋面漏雨严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关于保证金退还条件尚不成就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所诉的合同外增加工程是否实际存在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厂地东口调节池地面发生塌陷,其应被告要求进行抢修并共计花费158,633.37元,其向法庭提交了平面图、施工照片、工程预算书、费率表、工程量说明、工程签证单及***与高显和、***的聊天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用水电申请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辩称该工程并不存在,就原告主张的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合同,没有立项,没有图纸,工程签证单上也只有原告公司的**,并无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且建设施工合同被告所指定的负责人也并非***。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审**,原告所诉的增加工程未签订合同,没有立项也没有施工图纸,签证单只有施工单位**,原告提供20,202元的转账记录证明被告向其支付了案涉项目的部分工程款,按照常理推断,公对公账户支付工程款应当有明确的工程项目,而不能随意支付,故该笔款项并不能证明系被告支付案涉工程款。用水电申请明确所涉工程为“厂区围墙大修及零星维修工程”,而非原告所称增加的工程。平面图、工程预算书、费率表、工程量说明均为原告单方提供,施工照片也无法证明具体施工场地,且对上述证据,被告均不予认可。根据现有证据,***并非“厂区围墙大修及零星维修工程”的负责人,也无法确定其为原告所诉的案涉工程的负责人,***等人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案涉工程实际存在。鉴定机构得出三种不同的鉴定结论,原因系鉴定所依据的证据为书面证据且相互矛盾,据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被告关于原告举证不能、其该项诉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针对己方的主张,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在无合同、未立项、无图纸,未签证的情况下,原告仅凭单方提供的证据即要求确认合同外增加工程的存在,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58,633.97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厂区围墙大修及零星维修工程已竣工验收,原告所交纳的保证金6,000元被告应当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6,000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3元,减半收取1,797元,由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超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1,772元由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880元,由原告甘肃赢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