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弘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执166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弘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陈桥乡亭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倪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通弘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上海卡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448号17幢346室。
法定代表人:*增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卡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南通弘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卡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通仲裁字第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通弘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卡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32496元,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387.4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卡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在上海市奉贤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通仲裁委员会(2017)通仲裁字第95号裁决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