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耕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6财保76号
申请人: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华荣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肖志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昆义,广西仁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耕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登峰南路6号院4幢3单元3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耕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申请人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耕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