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民初1654号之二
原告: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41号1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龙,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恒凯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五大街172号5层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余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妍,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镒帆,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恒凯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法定代表人变更产生争议及诉讼,本案须以另一尚未审结的(2021)鲁0613民初2215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胡海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赵丽萍